投资沃土、创业福地。热诚欢迎广大企业客商前来投资发展!

湖北咸宁广东工业园

区域:咸宁-咸宁市

行业:其他类别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走进园区 > 招商政策
优惠的投资政策 


落户咸宁经济开发区广东工业园的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、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还享受开发区如下优惠政策:


一、税收政策


一般生产性工业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按50%比例奖励给企业。
高新技术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三年等额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按50%比例奖励给企业。
农产品精深加工高新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按50%比例奖励给企业;其缴纳的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,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。
特别情况,世界及中国500强企业,中国驰名商标及名牌企业等等,可根据情况另行协商。


二、规费政策


企业办理手续涉及到国家和省级必须缴纳的费用,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,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。
中介组织收费按最低标准下限的20%收取。
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,减免其环境影响评估,安全评价等费用。


三、奖励政策


属省级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,除开国家、湖北省给予的奖励外,咸宁市政府另给予奖励。
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园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,二次投资部分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3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。
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,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外,每出口1美元,奖励人民币0.02元。
自主创新投入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%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。实际发生的技术开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,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。
转移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.5%以内的,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转移企业安排“零就业家庭”成员就业的,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。

选址需求登记